印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 依法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浙检发研字[2018]35号 2018-11-21 各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现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21日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服务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站位,切实增强依法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1、进一步认识依法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肯定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多次重申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突出强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充分表明了党中央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民营经济是浙江经济的主力军,是浙江形象的金名片,是浙江的最大特色、最大资源和最大优势,民营经济强则浙江强,民营经济好则浙江好。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省“两个高水平”建设迈上新征程,民营经济在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一些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也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全省各级检察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从增强“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的高度,进一步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充分运用好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不断探索完善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新路径、新方式,为我省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2、进一步准确把握依法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坚决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结合保障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一带一路”建设、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等中心工作,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综合运用打击、监督、预防、教育、保护等手段,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二、依法履职,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3、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严厉打击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杀人、伤害、绑架、抢劫、非法拘禁等侵犯民营经济人士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严厉打击盗窃、哄抢、毁损、破坏等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的犯罪;严厉打击黑恶组织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犯罪,保障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4、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强迫交易以及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严厉打击民营企业内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抽逃出资等妨害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促进各类市场主体有序开展经济活动。 5、营造安全便利的投融资环境。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等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和利用金融产品、融资工具、支付方式实施的新型金融犯罪;严厉打击金融从业人员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等犯罪,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安全。 6、营造公平竞争的创新环境。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严厉打击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侵犯民营企业商业秘密的犯罪;重点打击涉及重大科研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业态以及网络侵权、链条式产业化侵权、跨地区跨国境有组织侵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创新创业。 7、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加强与监察委员会的协调配合,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等职务之便,向民营企业索贿、受贿的犯罪;严厉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促进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构建和清廉浙江建设。 8、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加强对刑事立案及侦查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对涉民营经济的案件该立不立、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刑讯逼供、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滥收保证金、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严格审查涉民营经济的案件,充分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多种手段开展监督;加强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财产刑执行情况,发现存在应当执行而不执行,不应当执行而执行,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等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加强对涉民营经济的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案件的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的虚假诉讼。对在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依照法律规定立案侦查。 三、多措并举,切实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效 9、深入开展办案风险评估。在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时,应当准确把握维护社会秩序与激发社会活力、规范经济活动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关系,把是否严重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作为重要标准进行评估并作出应对处理。要注重落实依法办案、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杜绝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努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坚决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 10、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对于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行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能认定为犯罪。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要慎重妥善处理,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并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眼光予以对待,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正处理,不盲目翻旧账。 11、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民营经济的刑事案件应当根据犯罪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依法打击民营企业及民营经济人士犯罪,从严办理严重刑事案件。对于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或者有坦白、自首、立功、积极挽回损失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依法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落实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从宽处理。慎重办理民营企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案件,注重区分涉案资金是否用于生产经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因素,区别考虑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慎重办理民营企业涉嫌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发票罪等危害税收征管案件,对于涉嫌犯罪较轻的初犯偶犯,可以不适用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慎重办理民营企业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件,综合考虑犯罪数额、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的客观危害、有无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等具体情节,确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行为人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犯罪,在一审判决前偿还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2、切实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方式和时机,对于涉民营经济的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调查取证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相关人员范围内,不对非涉案当事人、非涉案项目和非涉案财务账册进行“普遍化”排查、调查和取证;传唤、拘传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关键骨干或者依法实施搜查时,尽量避免在公众场合进行;到涉案民营企业调查取证,一般不开警车。慎重使用拘留、逮捕措施,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人员涉嫌犯罪,情节较轻且积极配合调查的,或者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能够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民营企业家的,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的需要。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要为其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在办案中要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配合、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依法追赃挽损、处置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民营企业因犯罪遭受的损失。 13、严格遵守司法办案纪律。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报,严禁使用涉案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严禁乱拉赞助和乱摊派,严禁干预发案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干预民营企业合法自主经济行为。对于违法办案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让司法不规范行为见人、见事、见案件,确保依法办案落到实处。 四、突出重点,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14、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联系民营企业机制。深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民营经济主题活动日(3月4日)活动,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与检察机关的深入交流。更加注重从民营经济人士、工商联及相关行业协会人员中选聘人民监督员,更好地听取各方的意见建议。各级检察院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干重点企业作为联系点,及时了解企业的司法需求,受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申诉和举报,不断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5、强化对民营企业的法治宣传和法律帮助。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法治宣传力度,通过组织实施专题法律讲座、典型案件庭审观摩、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等活动,帮助和促进民营企业强化依法经营意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结合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帮助民营企业防范合同诈骗、非法集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污染环境、重大责任事故、劳动安全事故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帮助民营企业明确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对于办案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特别是制度漏洞和管理隐患,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民营企业提升防范风险能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省检察院要进一步加强非公经济检察教育培训基地建设,组织开展全省性面向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防控巡讲。 16、强化对涉民营经济案件的司法救济。充分利用“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控告申诉平台,对反映损害民营企业及民营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实行专人负责、交办督办、告知反馈制,为企业寻求法律咨询、权利救济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加大涉民营经济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特别是对申诉要求纠正涉产权刑事、民事等裁判已生效案件的,要及时、优先办理,严格依法律和政策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启动纠错程序,促进依法纠正。 17、强化对涉民营经济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聚焦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难点痛点,立足司法办案加强预防和化解涉民营经济矛盾纠纷机制建设,主动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对于涉民营企业股权、借款、破产、兼并、重组、转制等案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矛盾,减少对民营企业商业信誉和经济权益的负面影响,减少民营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倒闭等不稳定因素。对于涉民营企业的劳资纠纷、工伤赔偿纠纷等群体性申诉案件,要做到风险评估在前、稳控预案在先,坚持依法办案与释法说理并重,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共同做好群众安抚和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探索检调对接,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律师参与涉民营经济矛盾纠纷化解活动,形成解决问题的合力,提升化解矛盾公信力。 五、加强领导,全力推动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18、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检察院要把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点任务抓实抓好,与检察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要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举措,明确责任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各项保障服务措施落地。省、市检察院要注重研究分析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下指导。对于司法办案中发现的体制性、政策性、方向性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对于机制性、管理性、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向政府通报,积极协助政府完善制度,强化管理。 19、加强办案指导。全省各级检察院要高度重视涉民营经济案件办理,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和办案实务研究。省检察院要注重通过“检答网”对涉民营经济案件的法律理解、政策适用作出解读,促进全省各级检察院统一、规范办理此类案件。省、市检察院要充分发挥对下指导作用,对下级检察院请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对下级检察院办案中遇到的困难要及时协调解决。 20、加强协作配合。全省各级检察院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情况交流、类案分析和形势研判,共同解决各类案件的认定、处置等疑难问题,提升办案质量效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积极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实现涉民营经济案件信息高度共享,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加强与工商联、相关行业协会的密切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等常态化机制,对于工商联、相关行业协会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高度关注、认真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探索建立与兄弟省(市、区)检察机关的工作协调机制,联手攻克地方保护主义壁垒,切实保护总部在浙江并在省外有生产经营业务的浙商企业合法权益。 21、加强工作宣传。全省各级检察院要把“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要求有效落实到具体工作中,集中办理、总结一批涉民营经济的典型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明确检察机关依法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正确导向。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加强宣传检察机关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健全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快速反应机制,对涉检舆情及时应对、正面引导疏解,为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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