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20]48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11
摘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规定,现将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通知如下:我省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包括茶叶、中草药、鲜奶等。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鲁财税[2020]48号         2020-12-11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规定,现将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通知如下:

  我省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包括茶叶、中草药、鲜奶等。

  本通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1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