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字[2009]15号 2009-03-30 税屋提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删除“营业税”字样。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69号)中关于“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和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纳税人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的收入。 纳税人取得的非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的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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