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06]121号 2006-12-01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有效解决契税直征后带来的征管问题,结合实际,现将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反馈到市局农业税收管理处。) 一、关于契税申报时间和缴纳税款时间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契税的纳税申报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契税缴纳时间为发生纳税义务之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明之前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 二、关于契税加收滞纳金问题。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对其应缴未缴税款应按规定予以补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对2005年1月1日之前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纳税人,对其应缴未缴税款应按规定予以补征,不再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征免契税问题。对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政府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税。 四、关于建设工程转让征免契税问题。对因转让建设工程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 五、关于受赠土地、房屋征免契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契税的征收范围(行为)包括赠与,税率为4%.对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文件规定,即法定继承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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