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9]60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的复函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2-21
摘要:你局《关于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9]451号)收悉。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经研究,函复如下:同意自1999年1月1日起,以我市特区外的外资电厂执行全额征收增值税政策。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的复函通知

深国税发[1999]609号        1999-12-21

各分局、区局: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的复函》(深府办函[1999]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区内的外资电厂仍按减半征收增值税的税收政策执行,不作调整。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的复函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9]451号)收悉。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自1999年1月1日起,以我市特区外的外资电厂执行全额征收增值税政策。

  二、同意我市特区外的外资电厂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返还,此办法一定三年。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