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1]32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滨州市公路建设施工单位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0-25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之规定,市、县(区)公路局下属有关施工单位,不得以《山东省公路预算、概算编制办法(试行)》中有关不计取税金的规定为由拒绝缴纳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滨州市公路建设施工单位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1]322号         2001-10-25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发[2010]3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5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滨州市公路建设施工单位应如何纳税的请示》(滨地税函[2001]101号)收悉。来文反映滨州市公路局及各县区公路局下属公路施工单位承担本公路局公路建设、维护施工业务;财务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其在编制工程预算、概算时,按照山东省公路局制定的《山东省公路预算、概算编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不计提税金,并以此为由拒绝申报缴纳营业税。对该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的规定,公路局下属施工单位凡具备法人资格的,向本公路局提供道路修建劳务,不论是否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计提税金,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凡施工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其向本公路局提供道路修建劳务,不缴纳营业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之规定,市、县(区)公路局下属有关施工单位,不得以《山东省公路预算、概算编制办法(试行)》中有关不计取税金的规定为由拒绝缴纳营业税。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论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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