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3]139号 2003-07-23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对出版社、报社或其他单位向作者的收费,以及这些单位向其作品内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收费,均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请一并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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