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580号 2003-12-05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7]1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时,应提供由科委出具的本企业所属高新技术领域及其产品范围的证明资料。 二、经批准可以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度主导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情况的书面材料。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