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4]159号 2004-03-01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管理办法》将于近期颁发,请各局做好贯彻执行的准备工作,按照总局文件精神,向纳税人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各局应发函告知欠税纳税人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并对其欠税金额予以确认,如不便于逐一发函告知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通过公告栏、电子大屏幕等形式告知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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