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代理审核业务中介机构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发[2004]53号 2004-03-11 税屋提示——依据厦国税函[2009]127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0月13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代理审核业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厦国税发[2004]4号)规定,对照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中介机构的条件,经市局审核并商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现将我市第一批具备从事内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代理审核业务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试行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内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代理审核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中介机构涉税事项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经注册税务师签字鉴证后出具的纳税资料和纳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查,可以逐步作为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开展税务稽查的参考依据。各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遵守《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代理审核业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厦国税发[2004]4号),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强求纳税人接受代理服务;要明确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开展内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核业务工作,一旦发现中介机构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追究中介机构的责任。 附件: 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代理审核业务中介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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