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总工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豫工发[2005]8号 2005-03-30 各省辖市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独立管理经费的省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省直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全国总工会总工办发[2004]29号文件规定征收工会组织建设筹备金,可凭征收部门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配合工会组织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把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纳入税务机关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工作。已经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手续,切实加强工会经费征收管理。 附件:总工发[2005]9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总工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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