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2006年防汛专用车和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6]346号 2006-07-14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05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71号), 2006年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分配给我省防汛专用车12台, 国家林业局分配给我省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30台。现将这两批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免征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管国税机关凭有关单位下达的免税车辆分配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的“防汛专用车证”,森林消防专用车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二、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将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林业局分配给我省的防汛专用车、森林消防专用车指标计划具体分配下达(包括调整)车辆使用单位时,一并抄送省国税局和各有关市国税局,各地可据此办理。 三、2006年防汛专用车和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照片及证单式样各地可从省局FTP服务器下载,路径为“LOCAL\流转税处\车购税\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 “LOCAL\流转税处\车购税\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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