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6]119号 2006-07-3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总局在2006年6月9日召开全国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推行工作视频会议,随后又相继下发《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有关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517号,附件1)、《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6]79号,附件2)、《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附件3)等文件,对全面推行一机多票系统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按照总局对推行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市局决定从2006年8月份起全面启动一机多票系统推行工作,并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工作方案》(附件4,以下简称《推行方案》)。 一机多票系统推行工作牵涉面广,任务繁重,工作持续时间长,工作要求高,既涉及增值税征管业务问题,又有软件升级等技术问题,既涉及税务系统内部门间的协调,又需外部协作单位(主要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和纳税人的配合,请各单位务必按照总局、市局关于一机多票系统推行工作的要求,积极组织,认真部署,确保《推行方案》顺利实施。 附件: 1.国税函[2006]517号 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有关情况的通报 2.国税发[2006]79号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公告》的通知 3.国税发[2006]78号 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 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工作方案(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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