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会采取各种各样的促销手段。促销方式不同,产生的效果也会不同,由此负担的税负也不同,因此企业应根据产品销售策略、长远发展规划、资金实力等经营条件,遵循成本效益原则量入而出,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寻求最佳方案,来达到节税增效的目的。下面,笔者结合几种促销方式的纳税情况作简单探析。
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不同,税负不同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0件,销售价格折扣1%;购买300件销售价格折扣5%)。在税务处理时,凡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单独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折扣,不论财务如何处理,计算增值税时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早日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5天付款,货款折扣2%;15天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全价付款)。
同是促销手段,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有不同的处理方式,由此产生的税负就不同。例如甲企业为玩具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乙方从甲处购买一批货物并提前5天付款,按甲企业销售规定给乙方货款(含税)117000元2%的销售折扣。甲的会计处理为:
发货时:
借:应收账款-乙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 17000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4660
财务费用 2340
贷:应收账款-乙 117000
假若甲企业采取2%的折扣销售方式,折扣额开在同一发票上,甲的会计处理为:
发货并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46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 16660
两种方式都收到款项为114660元,但缴纳增值税相差340元(17000-16660)。
产品买一赠一,会计处理不同纳税不同
买一赠一是商家经常采用的方式,商家为了推销新产品,把自己的试销品无偿赠送给消费者或卖出主产品的同时赠送价值低的附带产品等等。如果把赠品开在同一发票上或不开发票,会产生不同的纳税效果。
例如乙糕点生产厂(小规模纳税人),在五一黄金周进行促销,在此期间凡购买蛋糕者(售价106元),赠送售价10.6元的面包(成本价8元)。如果乙企业在销售时给顾客只开蛋糕发票106元,赠品直接带走,为防止重复赠送,并在发票上面作标记(赠品已送),其会计处理为:
①借:现金 106
贷:主营业务收入-蛋糕 1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 6
②借:营业费用 8.6
贷:库存商品-面包 8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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