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房字[2007]45号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5-11
摘要: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公开的群众投诉和举报渠道(包括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广大群众公布,接受广大购房者对于房地产交易和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我省的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等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涉及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在专项整治中的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如下:

  建设厅:负责全省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提出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抽查工作;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以及中介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

  国土资源厅:对房地产开发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检查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严控高档公寓、低密度、大套型等高档住宅用地的情况;检查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的情况;检查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清理处置闲置土地的情况;继续严肃查处违法用地案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财政厅:进一步加强会计治假力度,组织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促进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全面提高。

  审计厅:依法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严肃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权钱交易行为。

  监察厅:参加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抽查;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涉及的征地、拆迁、规划、开发建设、销售等环节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行为,严肃查处那些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件。

  国税、地税局:进一步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建立相关责任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税务检查。

  发展改革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对房地产项目立项审查,禁止别墅项目立项。

  物价局:进一步完善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销售价格和在房价外违规加收费用、中介机构违规收费以及相关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规收费的监督管理;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问题。

  工商局:严格房地产市场主体准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作为企业年度检查的重点;强化房地产广告监管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查处商品房销售中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问题。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展开: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5月中旬)

  1、制定广东省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省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我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2、向新闻媒体发布工作方案。向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广东省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方案内容,公布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专项整治工作的投诉电话热线、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请各地级以上市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单位于5月16日前将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投诉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上报到我厅。

  3、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和新闻媒体的沟通,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正面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意义、查处的重点、拟采取的措施和专项整治的成效等进行广泛宣传,使参与专项整治的工作部门、市场主体、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5月下旬-2008年8月)

  1、开展自查和收集、整理群众投诉(2007年5月下旬-6月)

  开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查。各房地产企业对所有在建并已进入预售环节的开发项目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查表》(附后),并对违法用地、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发布虚假广告、非法预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和恶意违约、偷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认真进行自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完整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查表》,于6月10日前报送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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