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房字[2007]45号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5-11
摘要: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公开的群众投诉和举报渠道(包括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广大群众公布,接受广大购房者对于房地产交易和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开展对主管部门的自查。各市、县(区)建设、规划、房管、国土、发展改革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主管部门自查表》(附后)要求,对自身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土地取得、规划审批、预售许可、其他许可中存在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乱收费、行政许可超时、索贿受贿等行为进行自查。县(区)主管部门要将自查结果于6月10日前上报各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要将自查结果报牵头单位汇总,于6月25日前上报省建设厅。

  收集、整理群众投诉。各市、县(区)要通过向社会公布的各种投诉渠道(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广泛收集群众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列出群众投诉的热点问题和投诉较为集中的项目、企业和部门。对于群众举报的涉及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权钱交易等问题,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对自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各市、县(区)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查中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对于拒不开展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掩盖违规违纪问题的房地产企业,要从资质管理、市场准入、预售系统等方面对企业和责任人从严处理,违规违纪问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2.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组织检查(2007年7一8月)

  各地级以上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要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查的情况和群众投诉或举报的问题,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对有群众投诉或举报的企业和项目及未纳入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预售项目应进行重点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切实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对检查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价格、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

  请牵头单位按照《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附后)汇总检查和处理的情况,并写出检查报告,于8月25日前上报省建设厅。

  3、省组织抽查(2007年9-10月)

  根据各市检查的情况,省直有关部门组织检查组对地级以上市相关主管部门工作和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根据各市检查和全省抽查的情况,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我省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情况向全省进行通报,对整改效果显著的城市和单位予以表彰;对整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并将我省的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建设部。

  (三)总结巩固阶段(2008年2-3月)

  1、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和房地产企业、拆迁企业、中介机构要不断强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内控机制;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修订、完善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制定完善行规、行约,加强对开发商以及相关拆迁企业、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

  2、各地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对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和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已建成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城市,要抓紧将所有商品房预售项目纳入系统管理。未建成系统的城市要抓紧建设,争取在今年上半年建成并投入使用。要充分发挥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规范商品房的预售审批、楼盘信息、合同签订与备案、产权登记的管理,遏制房地产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创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附件一、广东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二、主管部门自查表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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