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8]126号 2008-08-07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国税发[2008]45号,财税[2008]168号第四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一、《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印发是总局为加强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学习和贯彻,明确内部部门分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青岛市内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在本通知发布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应建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台帐,根据企业申请登记台帐。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管理,切实做好领用、审核、核销等管理工作。 (一)要指定政策法规部门专人负责证明单的管理,建立证明单的领用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领用单位名称、领用时间、领用经办人名称、领用份数、领用证明单号码、核销情况及核销时间、核销证明单的数量及号码等项目。管理员凭购货企业申请,为企业办理证明单领取手续,并实时登记台帐。证明单的领用,原则上一次一份。对采购数量较大、采购方企业较多、且管理较为规范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一次领用多份,但应要求企业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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