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09]3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12
摘要:省内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照各地确定的审批权限,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关地税机关负责审批;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按照各地确定的审批权限,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有关地税机关负责审批;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9]36号         2009-05-12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批权限

  (一)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由省地税局负责审批;

  (二)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管理的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由省地税局负责审批;

  (三)各市、县直属分局管理的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由相应的市、县地税局负责审批;

  (四)省内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照各地确定的审批权限,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关地税机关负责审批;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按照各地确定的审批权限,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有关地税机关负责审批;

  (五)其他企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由各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审批时限

  各级负责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企业2008年度发生的需经审批的资产损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延至2009年7月31日前完成审批工作。

  三、几个具体事项的处理

  (一)损失的认定《办法》中“单笔数额较小”、“单项数额较大”、“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涉及的具体金额标准,由各市地税机关根据企业规模、所属行业等情况自行确定。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管理的企业,按照济南市地税机关确定的金额标准执行。企业属于同一债务方或同项、同批量的各类资产损失,不得分别计算适用数额或金额较大和较小的标准。

  (二)未按期扣除资产损失的处理。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各级地税机关应对其原因进行查证,并进行实地核查确认,做专项说明后,做出是否准予追补在损失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决定。

  (三)实地核查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或者需经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实地核查确认,对发现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管理的企业,需审批的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由直属分局组织实地核查并出具实地核查报告,签署意见后报省地税局审批。

  (四)台账管理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登记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损失财产名称、损失类型、损失年度、允许扣除年度、允许扣除金额等内容。

  各地可按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并报省局备案。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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