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9]36号 2009-05-12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批权限 (一)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由省地税局负责审批; (二)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管理的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由省地税局负责审批; (三)各市、县直属分局管理的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由相应的市、县地税局负责审批; (四)省内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照各地确定的审批权限,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关地税机关负责审批;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按照各地确定的审批权限,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有关地税机关负责审批; (五)其他企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由各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审批时限 各级负责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企业2008年度发生的需经审批的资产损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延至2009年7月31日前完成审批工作。 三、几个具体事项的处理 (一)损失的认定《办法》中“单笔数额较小”、“单项数额较大”、“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涉及的具体金额标准,由各市地税机关根据企业规模、所属行业等情况自行确定。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管理的企业,按照济南市地税机关确定的金额标准执行。企业属于同一债务方或同项、同批量的各类资产损失,不得分别计算适用数额或金额较大和较小的标准。 (二)未按期扣除资产损失的处理。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各级地税机关应对其原因进行查证,并进行实地核查确认,做专项说明后,做出是否准予追补在损失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决定。 (三)实地核查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或者需经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实地核查确认,对发现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管理的企业,需审批的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由直属分局组织实地核查并出具实地核查报告,签署意见后报省地税局审批。 (四)台账管理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登记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损失财产名称、损失类型、损失年度、允许扣除年度、允许扣除金额等内容。 各地可按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并报省局备案。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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