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避免“税收万能论”的抬头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刘佐 人气: 时间:2024-08-13
摘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税制结构属于税制建设的基本要素,所以优化税制结构也是各国在税制改革中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过优化结构,可以使税制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宏观调控和调节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之间的财税关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提出,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必须完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统筹推进财税、金融等重点领域改革,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方面,《决定》提出,要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税制结构属于税制建设的基本要素,所以优化税制结构也是各国在税制改革中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过优化结构,可以使税制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宏观调控和调节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之间的财税关系。因此,这个问题应当认真研究,集思广益。

       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侧重三个方面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了涉及税制结构优化的有关要求,如完善地方税体系,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2014年,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根据上述决定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其中明确地提出了优化税制结构的要求。

       此后,全国人大根据中共中央的有关建议,先后于2016年、2021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上述两部纲要中都提出了优化税制结构的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论及税收问题时,首先就是优化税制结构。

       综上所述,进一步优化中国税制结构的基本内容似应侧重合理设置税种,调整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和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三个主要方面。其中,所得税、财产税在税收分类时可以划归直接税类;所得税的主体应该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的主体应该是地方税,其中主要是房地产税。

       合理设置税种

       在设计税制、设置税种时,应当权衡拟通过税制建设达到的各种目标,如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消费、改善税收管理等,统筹考虑各税种的地位、作用和税种之间的关系,在合理设置税种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的简化。

       经过近30年的改革,中国的税种设置已经逐步趋于合理和简化,开征的税种已经从1994年税制改革时的23种减少到2018年以后的18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近年来税种设置的变化是:2013年取消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16年增设了环境保护税,2017年取消了营业税。

       但是,在中国现行税制中,税种近似、交叉和缺位等问题仍然存在,如车辆购置税与消费税近似,交叉征收,似可考虑合并;契税属于财产税,但是征收方法与增值税类似,似可考虑分别并入增值税和房产税;有些过去在特定情况下设立的税种,已经逐渐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似可考虑并入相关税种或者取消,如烟叶税、船舶吨税;有些新的税种则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如房地产税、社会保险税。

       此外,有些具有税收性质的合理的政府收费也可以考虑并入有关税种,或者改为地方附加税,如与水资源税类似的水资源费、随增值税和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同时,应当避免“税收万能论”的抬头,即不能指望通过税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所有问题。上个世纪80年代,曾经试图通过开征奖金税控制发放奖金,开征筵席税限制大吃大喝,但是实际效果都不理想。

       合理调整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比重

       将主要税收划分为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三类,是常见的税收分类基本方法之一。上述三类税收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通常取决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税制设计和税收管理、社会管理水平。从当今各国的情况看,发达国家的税收主要来自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则主要来自商品税。

       目前,中国的税收主要来自商品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关税4种税;其次是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具有所得税性质的土地增值税3种税;再次是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车船税和船舶吨税7种税。

       近年来,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税制改革和税收管理、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和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所得税、财产税收入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逐步提高商品税收入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则逐步降低。例如,2012年商品税收入的占比为57.8%,2023年降至51.5%左右,下降约6.3个百分点,降幅约为10.9%;2012年所得税收入的占比为29.6%,2023年升至33.8%左右,上升约4.2个百分点,升幅约为14.2%。

       从发展趋势看,中国所得税、财产税收入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应该会继续逐步提高,商品税收入的占比则会继续逐步降低;形成商品税、所得税占比不相上下的格局应该为期不会太远,但是,个人所得税占比的大幅度提高可能尚需时日。因为中国毕竟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来源和收入占比,都不宜简单地与某些发达国家类比。

       合理调整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比重

       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税收通常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三类。目前,中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的中央税包括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和船舶吨税4种税,地方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8种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6种税

       中国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特别是2013年以来,在收入划分方面,虽然个别项目有所调整,如自2013年起,取消了地方税中已经停征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2015年起,出口退税从中央、地方分别负担改由中央全部负担;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一般增值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的比例从75∶25改为各50%,但是体制框架没变,格局大体稳定。其中,中央税、地方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略有上升,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则略有下降

       为了保证中央、地方政府税收的稳定增长,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财政支持,完善地方税制度,似可考虑分别逐步适当提高中央税、地方税收入占全国税收的比重降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入的占比,并相应调整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为此:

       一方面,要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所以,可能需要采取相应增加中央的财政、税收收入,减少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等措施。

       另一方面,要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财政部有关领导还提出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

       此外,要优化共享税的分享比例。上述改革的具体方案会涉及很多政策、业务和技术问题,所以需要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然后视条件成熟程度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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