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27
摘要: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 下载: ppt 文件 税务行政诉讼 主讲:安徽省国税局培训中心 林虹 授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  下载: ppt 文件  

税务行政诉讼      
主讲:安徽省国税局培训中心    林虹
授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其他相关法律和理论

内容提要:
一.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实施现状、成因
二.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主要内容
三.行政复议与诉讼的改革方向
一.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的现状与成因
(一)现状
 1.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2.起诉率偏低,败诉率偏高
 3.原告撤诉率较高


(二)成因
1.程序违法  
2.规定不一  
3.理解不同  
4.证据缺陷

二.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主要内容
(一)概念解析
税务行政复议
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主体:税务行政相对人
标准:“认为”
对象: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时,同时附带审查…)
效果:行政侵权
机构:法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
审查:合法性、合理性

税务行政诉讼
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主体:税务行政相对人
标准:“认为”
对象: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效果:行政侵权
机构:人民法院
审查:合法性

行政救济——司法救济
    内                    外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监督行为    司法监督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的提起主体(申请人;原告)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
其他税务当事人
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的被提起主体(被申请人;被告)
税务机关: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 税务局
• 税务分局
• 税务所
•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二)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的原则
复议:1.全面审查原则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3.一级复议原则
              4.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5.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
诉讼: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2. 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3.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4.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三)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的受案范围
复议: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3.部分税务抽象行政行为     
诉讼: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案件
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不服的案件
3.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案件
4.对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出境行为不服的案件
5.对税务机关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案件
6.对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7.认为税务机关对要求颁发有关证件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8.认为税务机关有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案件
9.认为税务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10.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11.对税务机关复议行为不服的案件
1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税务行政案件

(四)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的管辖
复议:
                                                     上级机关
                                                ↑                                       
           法第12条第一款                →   本级政府
                                                    ↓
第二款  (重点)                  县政府(转送)

    行政复议的本级管辖 


诉讼: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1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五)复议审查前和应诉的准备工作                 
5日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的情形(下页)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 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 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三) 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四) 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 (五) 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六) 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 (七)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应诉前的准备
   1.准确把握时间阶段: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原告起诉状副本后 法庭开庭前
   2.税务机关需要做的工作:
委托代理人:税务机关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一至二名代理人进行诉讼。诉讼代理人可以是税务人员,也可以是律师或其他人员。

复查
起诉状:
原告的资格
法院的管辖权
纳税争议,是否经过了复议程序
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原告的资格 
(1)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原告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3)原告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法院的管辖权
           被告税务机关在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如果认为法院对原告与自己的税务行政争议没有管辖权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要求法院审查。法院应在实体审理前作出本院是否有管辖权的裁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一、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案件
二、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不服的案件
三、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案件
四、对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出境行为不服的案件
五、对税务机关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案件
六、对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七、认为税务机关对要求颁发有关证件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八、认为税务机关有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案件
九、认为税务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十、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十一、对税务机关复议行为不服的案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税务行政案件
复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n    主    权    目    程    证    法
执法主体
执法权限
执法目的
执法程序
执法证据
法律依据
执法主体
是否合法 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权、名、责)
执法权限
是否超越了法定职权(1)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是否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依据。(2)是否超越自身的管辖权(级别、地域、专属)。(3)是否部分行使了整体的权力(稽查局法律主体地位)。(4)行政机关再委托某些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行使行政机关职权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外行使了权力。
执法目的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授权;是否滥用职权。 (1)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授权的目的,以权谋私。(2)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目的。(3)是否不适当的考虑。(4)是否违反平等原则。(5)是否违反比例原则。(①责任应与行为过错程度相适应。②如有多种选择,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轻的方式③实施是具体行政行为时要考虑成本和效益的关系。)
执法程序
是否遵循四个方面:
      步骤、顺序、时限、方式。
执法证据
是否确凿(充分明确)(1)是否全部满足法定事实要件(偷税的主观要件)(2)证据是否属于可定案证据或有无证据效力。(证据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3)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足够的量:①是否形成证据锁链。(连接起来,可排除)②双方都有证据,但行政机关数量要明显占优。
法律依据
(1)是否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作了错误的理解和解释。(2)是否忽略了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时间、空间、对象范围等)(3)是否忽略了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合法有效性(如果适用了不合法的法律规范,仍会被撤消。)(4)是否片面适用法律规范。

(二)诉权应用和义务履行
1.权利
      应诉答辩权
      申请回避权
      纠错权

答辩状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依据)。
后果: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审理。甚至法院可缺席判决;不提交证据、依据,法院可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答辩状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法律文书的名称;(二)应诉税务机关的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三)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 (四)原告或上诉人的姓名及案由、案件性质或诉讼请求;(五)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及所认定的事实;(六)应诉税务机关的主要观点和诉讼请求;(七)送达人民法院的名称,答辩日期及应诉税务机关的公章;(八)所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种类、数量等。
所附证据清单和证据提示(证据说明)的准备和制作:
     证明纳税主体的证据
     1. 证明纳税主体是公民的证据: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2. 证明纳税主体是法人的证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3. 证明纳税主体是个体工商户的证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证明纳税人违法违章事实的证据
        1. 账簿材料: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资料、销售记录、有关生产销售的材料。
        2. 纳税申报资料: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完税凭证。
        3. 发票、发票换票证、发票领购簿及领购单、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4. 外调材料。
        5. 协查函。
        6. 纳税人自述:法定代表人自述、财务会计人员自述、其他相关人员自述。
        7. 证人证言:纳税人会计证言、纳税单位员工证言、纳税人邻里证言、见证人证言、知情人证言。
        8.  询问笔录。
    9. 鉴定结论:文书鉴定、会计鉴定、审计鉴定。
证明税务机关适用程序的主要证据
             1.  税务检查通知书
          2.  立案审批表
          3.  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及其清单
          4.   应纳税款核定书
          5.   定期定额核定通知书
          6.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7.   催缴税款通知书
          8.   限期纳税通知书
          9.   询问通知书
          10. 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11.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附:有关材料和证据225份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份;
3、  举报材料1份 
4、《立案审批表》2份;
5、《税务检查通知书》、  《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
6、《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复印件各3份;
7、《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复印件3份;
8、《定额核定通知书》复印件1份;
9、《询问笔录》复印件22份(55页);
10、 《工资册》复印件9份(78页);
11、 《销货清单》复印件162份;
12、  材料供应商外调材料复印件21份;

13、发票领购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4、《安徽省合肥市工业品销售发票》复印件3份;
15、《税务稽查底稿》复印件1份;
16、《纳税稽查表》1份;
17、《税务检查报告》复印件1份;
18、《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复印件各2份;
19、《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
20、 听证申请书复印件1份;
21、 听证会记录复印件l份;
22、《审理报告》复印件1份;
2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申请回避权
 提出理由
        税务机关认为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提出时间
       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提出方式
       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救济方式应用
       税务机关如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纠错权
税务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可以在开庭审理之前变更、撤销或部分撤销,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
 后果:
原告认可,据此申请撤诉。法院同意后,诉讼终结。原告不认可或申请撤诉未获法院准许,法院继续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且只能按原告的原诉讼请求作出相关判决。 

2.义务
及时参诉
举证责任
禁止诉中取证
举证责任
提供证据的截止期限及其后果:
其一,(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行诉证据规定第1条)在通常情况下,被告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履行提供证据的责任。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 ,都将被法院视为没有证据,法院就可以直接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其二, (据行诉证据规定第1条第2款)被告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必须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风险。
其三,(据行诉证据规定第2条)若被告已经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或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了证据,而原告或第三人又在第一审程序进行之中,提出了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证据,此时,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不受以上所说期限的限制,在一审程序中进一步补充证据。

了解法院采信证据的规则: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司解第31条第1款)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司解第31条第2款)
    被告在一审裁判后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禁止诉中取证
 (行诉法第33条,司解第3条)在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一原则符合法治原则;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
    例外:(司解第2条)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经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证据。

(六)复议决定和诉讼裁判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合法性和适当(合理)性审查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有关“规定”、“依据”审查时,复议活动中止
   1、一并提出对“规定”的审查
   2、复议机关发现“依据”不合法的审查

复议决定
维持决定
限期履行决定
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
不提交书面答复的撤消决定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前述限制。
不提交书面答复是否属于违法法定程序?

复议审查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一审
审理前的准备
开庭审理
宣告判决
一审判决的种类
1.维持判决
2.撤消判决
3.履行判决
4.变更判决
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6.确认判决
上诉与申诉
税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定或者裁定的,应于接到行政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接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税务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 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或裁定不停止执行。 对人民法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税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推进税收法治   
任重道远
思必及法
言必循法
行必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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