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4]424号 2004-07-15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地方税务局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96号)第四条中关于免征营业税审批权限的规定(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同时停止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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