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国税局依据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规定,成功阻止淮北市某合资企业外方股东企图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行为。此举不仅有效维护了国家税收权益,每年为国家减少税款流失350万元,也为税务机关正确理解运用“受益所有人”概念提供了有益借鉴。 据悉,该合资企业外方股东(外方股东公司注册地为巴巴多斯)近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享受中巴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的优惠待遇,对取得的股息按照5%的优惠税率征税。如果批准外方股东享受协定待遇,不仅已征收入库的税款要部分退还,同时外方股东在以后年度取得的股息,都只能按照5%的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为准确执行协定条款,避免国家税款流失,安徽省国税局指派专人进行调查了解。税务人员在研究巴巴多斯相关法律和外方股东注册资料后发现,在巴巴多斯注册的有限责任实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有限责任实体,另一类是离岸有限责任实体。该合资企业外方股东在巴巴多斯的注册类型为离岸有限责任实体,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的有关规定,离岸有限责任实体不能被认定为“受益所有人”。在充足的证据和事实面前,该合资企业外方股东无话可说,承认自己不具备“受益所有人”的条件,主动撤回要求享受协定待遇的申请。 王骏点评—— 初步推断,安徽这个案例所称的巴巴多斯“离岸有限责任实体”很可能就是不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仅仅在巴巴多斯注册的导管公司。这个案例本身缺乏对具体判定标准的描述,尚无法做出全面分析和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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