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函[2001]4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1-04-16
摘要:继续大力宣传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方针政策。按照中央的要求,部里将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两个确保的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地也要按照中央要求,定期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

  5.什么是社会保险登记制度?缴费单位为什么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凡是依法应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单位都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障登记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体现社会保险强制性,确保应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缴费单位基本情况的主要途径。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缴费单位要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的证件、银行帐号证明、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本单位从业人员基础档案资料等证件和资料,以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正确记录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为参保人员建立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并定期向个人发放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等。通过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工商、税务等部门拥有的资料中核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6.什么是缴费申报制度?

  国务院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都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手段,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查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规定申报及不按规定缴费的,都要给予相应的处罚。缴费单位应按月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对于本单位从业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要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制度体现了依法征缴的严肃性,是社会保险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的法律保障。

  7.怎样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8.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9.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缴费上限、下限,核定参保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员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在1997年本人缴费工资4%的基础上,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可适当多提高一些。

  10.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建立?

  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相应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按规定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11.养老金待遇标准是怎样计算的?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12.为什么要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从企业转向社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通过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向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在选择社会服务机构时,要符合就近方便和服务优良的原则。

  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顺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条件,有利于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从沉重的社会事物负担中解脱出来,使退休人员与企业相分离,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同时,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也是保证社会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是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离退休人员才不会因企业效益差和破产兼并而领不到养老金。

  13.什么是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

  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也叫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其基本含义是按照职工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定期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并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三、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14.如何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中心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期满出中心时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应按照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可以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同时,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以后任何时候,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5.下岗职工再就业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国家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以及用人单位安置下岗职工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者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四个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二是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三是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业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下岗职工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是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五是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

  六是城镇规划建设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解决好发展劳动服务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问题。对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分流本企业富余人员和安置下岗职工的,要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16.为下岗职工提供的再就业服务有哪些具体内容?

  为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必须积极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发展职业培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在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一年内,至少要为他们提供一次职业指导,提供三次就业信息或职业介绍服务,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机会。

  17.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培训有何计划?

  劳动保障部在认真总结第一期再就业培训计划的基础上,从2001年开始组织实施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在2001年至2003年的三年中对1000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进行必要的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以增强其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分年度计划是:2001年培训350万人,2002年培训350万人,2003年培训300万人。总体培训合格率要达到90%以上,再就业率要达到50%以上。

  18.如何推动社区就业?

  从产业结构的调整方向看,就业岗位的增长点主要在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社区就业岗位主要分布在社区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社区居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服务中。为推动就业岗位开发,在有条件的地区要实施一批社区就业项目,开发一批就业岗位,并与促进下岗职工出中心、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等项工作结合起来。同时,要加强社区就业服务组织建设,加大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工作力度,引导广大下岗职工转变观念,树立适应市场、自强自主、自主创业的意识。

  19.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应开展哪些就业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主动与企业联系,为出中心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并通过在劳动力市场设立专门窗口、提供岗位空缺信息、组织专题洽谈会、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方式,为出中心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紧密配合,通过落实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帮助出中心人员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各级政府要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多渠道筹集资金,通过举办保洁、保绿等公共工程、建立公益性劳动组织或购买就业岗位等措施,对特困人员进行托底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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