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函[2001]4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1-04-16
摘要:继续大力宣传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方针政策。按照中央的要求,部里将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两个确保的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地也要按照中央要求,定期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

  47.试点方案对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基金的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方案规定,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帐户基金。个人帐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存入银行或全部用于购买国债,以实行保值增值,运营收益率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通过实行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分开管理,实现真正的部分积累,可为应付未来的人口老龄化高峰预做准备。

  48.缩小个人帐户规模后会降低养老金待遇水平吗?

  方案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以后缴费每满一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总体水平控制在30%左右。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帐户储存额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继续支付。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个人帐户规模限定在8%后,职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总体水平不会降低,因为试点方案在缩小个人帐户规模的同时,将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原设计的相当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提高为30%左右。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水平越高,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通过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可以更好地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49.试点方案对城镇集体企业的参保和待遇中如何规定的?

  城镇集体企业,凡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职职工能正常发放工资的,要依法参加养老保险,企业和个人要依法缴费,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凡是过去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现在已无生产经营和缴纳养老保险费能力的,其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50.试点方案对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作出了哪些规定?

  试点方案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改革问题有以下规定:

  (1)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仍维持不变。

  (2)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已改制为企业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保持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变;由财政部分供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调查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定。

  (3)公务员转入企业工作的,执行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调入机关的,执行机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以及退休时待遇计发的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4)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完善和规范。

  51.改革后退休人员由谁负责管理?

  自试点方案实施之日起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登记失业的人员以及破产、兼并企业的退休人员,其档案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要从原用人单位转到职工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统一管理。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或确定负责社会保障事务的机构。经济较发达、社会化程度较高、社区管理工作较为规范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已退休人员从单位转到社区管理的途径和办法,力争在2002年底以前完成移交;其余地区也应创造条件,在2003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工作。

  52.在推进退休人员社区管理中各部门的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民政部门要加强街道、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组织和指导社区服务,推动社区建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拓展服务范围,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提供相应服务,做好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管理、接续和转移工作,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支付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卫生部门要大力发展社区卫生组织,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及时的医疗服务;文化体育部门要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健身活动,丰富退休人员精神文化生活;地方财政部门要帮助社区组织解决工作经费。

  53.试点方案对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有何规定?

  试点方案规定:企业缴费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调剂。运用大数法则实现互济是养老保险的重要功能之一,通过基金调剂能及时解决一些困难地区、困难行业的资金短缺问题,均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的养老保险负担,有利于基金紧缺地区的确保养老金发放工作。今后国家将加大省级调剂力度,规范调剂金的筹集和使用办法,建立顺畅运行的机制,并作为考核地方工作实绩、与中央补助挂钩的一项重要内容。

  54.如何建立企业年金?

  试点方案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55.在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全过程中社会保险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接受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稽核缴费基数,建立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管理个人帐户,按规定审核、发放待遇,提供查询服务。

  56.试点方案对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提出了什么要求?

  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以及查询服务等,都要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尽快开发、研制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软件,建立健全网络传输和查询系统。社会保障计算机网络建设要全国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做到软件统一、硬件设备配置要求统一、网络之间接口标准统一、数据传递方式统一,力争在2003年底前全国社会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全面投入运行。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领导小组,在统一规划下,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

  57.如何认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必要性?

  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实现这一并轨,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是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出现的阶段性现象,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多年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为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问题,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从1998年起,按照中央的部署,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普遍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证明,这是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市场就业机制不健全条件下一种过渡性的社会保障措施,是将职工从原岗位上精减下来而又不推向社会的一种平稳过渡方式,是把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的有效组织形式。这一制度的实行,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建立独立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制度创造了必要条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明确提出,“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积极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这些要求,都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指明了方向。

  随着两个确保工作成果的巩固和不断扩大,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并轨工作的条件逐步趋于成熟: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金承受能力逐渐增强;从总体上讲,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已初步得到缓解;劳动者的就业观念开始发生变化,市场就业的观念逐渐增强;一些有条件的省市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2001年1月召开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明确在辽宁省全省范围和其他省份有条件的地区进行并轨试点。

  58.如何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需要一个过程,预计可以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总体上讲,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双轨”阶段,即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人员进入失业保险,两种方式同时并存。在这一阶段必须继续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资金,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财政要予以保证。对资金筹集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为“转轨”阶段,即在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基本解决之后,在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和较强的基金支撑能力的基础上,企业新的减员不再采取下岗进中心的方式,而是通过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进入失业保险,进入劳动力市场。此前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仍维持原政策不变,直到协议期满出中心。

  第三阶段为“并轨”阶段,即在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后,企业裁员从下岗、失业两种形态变为失业一种形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完全并入失业保险。

  59.是否从今年开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不再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了?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预计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仍将持续一段时间。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继续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同时,在开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地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从2001年起,国有企业新的裁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通过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来保障其基本生活;原来已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原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继续有效,再就业服务中心要继续按照协议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协议期满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他地区国有企业新的裁员还可以继续进中心,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提供再就业服务。

  60.对年龄较大的下岗职工在试点地区有什么特殊照顾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