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2010]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法检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9-25
摘要:按照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内部工作流程及岗责体系的情况。重点是落实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及相关审批权限划分和职责分工等方面的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税办发[2010]101号      2010-09-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要求,提高执行税收协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按照2010年全国国际税收工作会议的部署,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内容包括2010年中涉及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的以下情况:

  (一)按照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内部工作流程及岗责体系的情况。重点是落实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及相关审批权限划分和职责分工等方面的制度。

  (二)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处理审批案件的情况,包括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情况,对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符合性和相关性审核情况,执行审批过程的步骤和时效情况等。

  (三)主管税务机关监控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包括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的信息收集、预警设置和异常处理等,重点是对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情况。

  (四)按照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规定和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的情况。

  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自2010年9月下旬启动,12月底结束。其中,10月底以前为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税务机关自查阶段,11月为上级税务机关(含省级和总局)抽查阶段,12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三、工作要求

  (一)在自查阶段,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税务机关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就本单位涉及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的各部门、各环节以及相关案件处理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列出整改计划。自查情况要反映在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年度总结中。

  (二)在抽查阶段,由税务总局或省税务机关组织专门检查组,赴抽查地实地检查。

  检查组可从异地抽调人员组成。

  抽查地应根据业务量、重要程度以及日常工作表现确定,其中被抽查的有权审批税务机关不得少于2个;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少于2个;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同时为主管税务机关的,全部抽查地不得少于3个。

  检查组在检查前应按照本次检查内容,根据抽查地特点,制定检查方案;在抽查中应点面结合,以点为主,注重执法操作运行过程,通过复核具体案件处理发现问题、解剖问题;在检查后应向被抽查的税务机关沟通检查情况,并及时向组织检查的税务总局或省税务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发现被抽查的税务机关存在需要整改问题的,还应向被抽查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整改建议。

  (三)各省税务机关应及时总结本单位管辖区域内开展本次执法检查的情况,在2011年1月底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上报专题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将汇总各地报告并对本次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务案例一览

  非居民税收管理问题 (QA)

  非居民税务管理政策解析

  总局权威解读“常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0年9月25日

 

标签: 税收协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相关政策

财税外字[1985]号 中日、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86]财税协字15号 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

安徽地税明确8类来源于中国的境外所得税征缴细则

国税外[1988]333号 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6]165号 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

国税函[1999]607号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述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税发[2003]28号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30号 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际便函[2008]184号 关于更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样的函

国税函[2008]650号 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国税函[2008]8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国税函[2008]945号 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

国税函[2008]952号 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955号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897号 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

国税发[2009]3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6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9]11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总局令2009年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 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国税函[2009]50号 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9]82号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2号文隐含重大优惠:海外借壳上市不再重复征税

际便函[2009]103 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

国税发[2009]124号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9]124号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 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394号 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京地税企[2009]13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

穗地税函[2009]27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国税函[2009]698号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10]18号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10]19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2010]119号 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同管理办法(试行)

合地税函[2011]43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确定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机关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