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 5.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6.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交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消费税完税分割单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外贸企业申报的对外实物投资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外贸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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