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两个自然人于2008年投资500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置土地建造房屋。因经营不善,目前已累计亏损200万元。2010年6月股东会决议将两自然人股权按1:1.1的价格,以550万转让给另外两个自然人(考虑土地公允价值上升后双方接受的价格)。 对此事项除了缴纳个人所得税外,是否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按企业重组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问题所述,有关股权转让是发生在股东与股东之间的,而且股东均为自然人。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所规定的股权收购等都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对此,从文件的名称中就可以看出。 因此,问题所述的几个自然人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的业务只能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等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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