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9]16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7-09
摘要: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9)52号文转发各地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9]163号      1999-07-09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9]52号文转发各地执行。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一)点所说“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按规定认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可享受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等的税收优惠”是指: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按照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土厅《关于广东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经科[1999]234号)的有关规定审批和认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可享受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等的税收优惠。

  二、《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二)点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省局补充明确:对于以后年份继续以股份红利形式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现金股息、红利,以及将所奖励或分配的股分红利转让取得的所得,则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7月0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