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2008]6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8-06-16
摘要: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中,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展核定征收工作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同一地方、同等规模、相同条件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2008]63号             2008-06-16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1月17日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不能“以核代管”。要强化对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收入类指标的监控,按期将企业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总额进行比对。要通过发票、工资表、材料出库单等成本费用凭证的审核,加强对企业成本费用支出真实性的控管。对纳税人提供经营信息和相关涉税资料不真实,隐瞒收入或虚列成本费用,造成实际缴纳税款偏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要积极督促核定征收纳税人建账建制,提高财务核算水平,正确计算盈亏,逐步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二、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中,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展核定征收工作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同一地方、同等规模、相同条件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所得率基本一致。要积极创新合作方式和方法,建立规范有序的工作沟通衔接机制,共同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三、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8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163号),同时废止。各市可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