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2008]63号 2008-06-16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1月17日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不能“以核代管”。要强化对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收入类指标的监控,按期将企业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总额进行比对。要通过发票、工资表、材料出库单等成本费用凭证的审核,加强对企业成本费用支出真实性的控管。对纳税人提供经营信息和相关涉税资料不真实,隐瞒收入或虚列成本费用,造成实际缴纳税款偏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要积极督促核定征收纳税人建账建制,提高财务核算水平,正确计算盈亏,逐步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二、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中,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展核定征收工作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同一地方、同等规模、相同条件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所得率基本一致。要积极创新合作方式和方法,建立规范有序的工作沟通衔接机制,共同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三、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8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163号),同时废止。各市可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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