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可否税前扣除?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9-06
摘要:  问:我单位是上海企业,购物或消费支付款项时取得发票,发现发票的开票方有以下几种签章情况:   1、发票专用章(有税号);   2、财务专用间(无税号);   3、单位公章;   4、业务专用章...

  问:我单位是上海企业,购物或消费支付款项时取得发票,发现发票的开票方有以下几种签章情况:
  1、发票专用章(有税号);
  2、财务专用间(无税号);
  3、单位公章;
  4、业务专用章。

  上述几种情况哪些不符合税务征管的要求?我公司是否可以将这类发票税前扣除?

  答:《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税屋提示:12月20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作了修改,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将原《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将原《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在发票上加盖在税务机关备案的印章即发票专用章,但财务印章、公章、业务专用章不属于符合规定的印章。

  对于发票章上的税务登记号,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此管理不一致,如上海地区发票章上都会印有税务登记号,而许多地区还没有如此要求,应视所在区域的征管情况而定。如果当地有此类要求,如上海市在发票章上没有税务登记号就是不符合要求的。但是如果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没有此类,要求,则发票章上没有税务登记号是符合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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