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税务检查的经验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2-01-24
摘要: 利息收入作为金融保险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该行业最容易出现问题和偷税较多的地方,根据财商字[1998]302号政策规定 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年限由2年缩短到1年。即: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后期到期)但未归还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后期...

    利息收入作为金融保险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该行业最容易出现问题和偷税较多的地方,根据财商字[1998]302号政策规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年限由2年缩短到1年。即: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后期到期)但未归还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后期)未满1年的,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未归还的放款,作为呆滞放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应收利息的核算年限调整后,金融企业应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利息收入,不得将逾期未满1年的放款转为呆滞放款。”
  企业偷税手段:有些企业在核算逾期1年以内的贷款时,将借款合同期(含展后期到期)内应计提“利息收入”但未归还的放款,以利息未收到为由,提前作为“催收贷款利息”记到“待转营业收入”帐或者作为“呆滞放款”入表外帐,即
  借:催收贷款利息  
    贷:待转营业收入

  稽查方法:对商业银行贷款应计利息而未计利息收入的检查,可以从银行信贷部门的贷款台帐上查找线索,先找出贷款期限在本年或稽查所属年份的企业放款,然后对照企业的放款台帐检查“催收贷款利息”、“待转营业收入”、“应收利息”、“利息收入”等明细帐。同时还可以检验银行的记帐凭证,重点检查“利息清单”上会计科目,即凡是合同期内或逾期(含展后期)1年以内的应收利息,会计分录计入
  “催收贷款利息”、“待转营业收入”科目并且以后未做记帐调整的,就可判定其偷逃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该业务企业应做如下帐务调整:
  借:待转营业收入
    贷:利息收入

  借:应收利息
    贷:催收贷款利息

  该业务正确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金——应缴营业税

  二、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时收取的帐单、凭证费未并入营业收入而是直接冲减营业费用,偷逃营业税。
  征税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5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帐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时代收的邮电费也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企业偷税手段:在实际业务发生时,金融企业将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时向客户收取的帐单凭证、支票费及代收的邮电费一般采用不记营业收入而是直接冲减“营业费用—印刷费”或“邮电费”,即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营业费用—印刷费或邮电费

  此项业务在金融企业发生较为频繁,几乎每天都有记帐,也是企业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

  稽查方法:对企业收取的帐单凭证、支票费或邮电费不记营业收入的检查,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查看“营业费用—印刷费”或“邮电费”明细帐,然后根据明细帐对照企业的记帐凭证。在这里,对真正属于应计入印刷费或企业自身发生的邮电费可以采用“排除法”进行查证,即:
  企业少记的营业收入=“营业费用—印刷费”或“邮电费”年发生总额-真正属于应计入印刷费或企业自身发生的邮电费合计数。

  三、将资本性支出直接一次性计入营业费用,而不通过“固定资产”、“递延资产”核算,偷逃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第1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得扣除。”《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55条第1、5款规定:“企业的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期内分期摊销。”
  企业偷税手段:(1)企业在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或进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时,会计上记为: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
  从而增加企业当期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偷逃企业所得税。

  (2)企业采用“偷换概念、化整为零”或其它方式,将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如计算机、大型电子显示屏拆成小零件或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进行入帐,即
  借:低值易耗品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等
  从而将固定资产不通过“累计折旧”科目分期摊销,而是一次列入企业当期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偷逃企业所得税。
  稽查方法:对企业资本性支出如购置复印机、手机、锅炉、大型电子显示屏、对营业用房的大修或装修等的检查,可以从查看企业的“营业费用”(如电子设备运转费、租赁费)明细帐,找出蛛丝马迹,进而查看企业的记帐凭证或原始凭证;在检查“递延资产”帐户时,重点审查企业是否有将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计入了“递延资产”帐户而未分期摊销或者不通过“递延资产”帐户核算,从而将资本性支出直接一次性计入营业费用。

  发生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时,其正确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资产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分期摊销时:
  借:营业费用
    贷:递延资产
  金融保险企业特殊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防卫费可以直接计入营业费用,而不必通过固定资产核算,如为加强对钞币的保管,用于营业网点安全防范购置的枪支、弹药、警棍、报警器、安装营业网点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用具等费用。

  四、经营委托贷款业务利息未代扣代缴营业税
  征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045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接受其它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贷款业务时,由最终将贷款发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
  企业偷税手段:金融企业在收到其办理的委托贷款利息时,直接将款项长期挂到“其它应付款”帐上,而不代扣代缴营业税;或者只就收到的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即帐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付款

  借:银行存款
    贷:手续费收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手续费收入营业税)
    贷:应缴税金—应缴营业税

  稽查方法:对金融企业办理的委托贷款,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检查,可以首先看其“委托贷款帐”,并对照“其它应付款”、“手续费收入”、“管理费用”等明细帐进行检查,同时审查其记帐凭证是否计提税额或计算的税金是否正确,该业务正确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付款
    贷:手续费收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金—应缴营业税

  五、收取的发行国家各种债券的手续费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征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007号文件规定:“对银行及其它金融单位代发行国家各种债券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企业偷税手段:银行特别是各支行及办事处在收到上级拨付的国家各种债券(如国家投资债券、石化债券、电力债券及国库券)的手续费收入时,一般采用不在会计上作收入反映,而是将收到的代发行国家各种债券的手续费收入,通过信贷部门或“债券发行办”直接发给储蓄人员或出纳人员的方法来偷逃税款。

  稽查方法:因为各支行及办事处在收到上级拨付的国家各种债券手续费时,一般地不在会计上记帐,因此检查这方面的问题,可以采用“询问法”,问询企业的会计或信贷人员是否经营此项业务,当年收到多少代发行债券手续费收入等。然后检查该行的上级行(银行机构改革前叫某某分行)“其它资金存款”、“系统内存放款项”、“内部往来帐”及企业的“债券兑付手续费分配表”,就可以全部知晓各支行及办事处收到多少债券发行手续费收入。一般地,市地级分行记帐时为
  借:其它资金存款
    贷:内部往来
  或 借:其它资金存款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

  对检查该行业的其它项目,如“超列计税工资总额是否做纳税调整、销售处理单位和个人使用过的汽车、摩托车、游艇是否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理财产损益—资产损失是否未经税务机关审批而在税前扣除”的检查,因其与工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的检查方法基本类似,在这里就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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