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建筑企业员工以项目经理形式承包部分工程,施工人员都是外来务工人员,工资由项目经理一人签字,然后分给外来务工人员,这种核算形式是否缴纳营业税及其他税费?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项目经理是以建筑企业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建筑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建筑企业为纳税人,项目经理不是纳税人。施工人员为项目经理提供劳务,实际上是为建筑企业提供劳务。项目经理属于代领工资。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施工人员提供劳务,属于提供“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应税劳务。施工人员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施工人员与建筑企业不存在雇佣关系,施工人员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该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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