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2009年5月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2010年5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2011年12月13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八》;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加强金融合作、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安排>补充协议六》、《<安排>补充协议七》和《<安排>补充协议八》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建筑、医疗、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技术检验和分析、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其他商业服务、电信、视听、分销、环境、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铁路运输、个体工商户等21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新增加教育领域的开放措施。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安排>补充协议七》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七》和《<安排>补充协议八》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八》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九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金融合作
(一)内地将修订完善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定,支持符合香港上市条件的内地企业赴香港上市,为内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到境外市场直接上市融资创造便利条件。
(二)积极研究深化内地与香港商品期货市场合作的路径和方式,推动两地建立优势互补、分工合作、共同发展的期货市场体系。
(三)积极研究降低香港金融机构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有关资质要求,为香港有关长期资金投资内地资本市场提供便利。
(四)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三、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双方继续内地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与香港产业测量师、工料测量师的资格互认工作。
四、贸易投资便利化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增加以下内容:
“双方同意继续推进《国家质检总局与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关于进口葡萄酒经香港中转内地的检验安排谅解备忘录》的磋商进程,在符合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经香港中转输内地葡萄酒产品采取便利通关等相关措施。”
五、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六、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蒋 耀 平
(签 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曾 俊 华
(签 署)
附件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九②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允许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行),与1至3家内地律师事务所实行联营。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具体承诺
1.允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前海试点担任合伙制事务所的合伙人。
2.适当简化对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业的申报材料要求。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d.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e.工程服务(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g.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CPC8674)
具体承诺
1.允许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监理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2.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建筑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3.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内地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h.医疗及牙医服务(CPC9312)
j.分娩及其有关服务、护理服务、理疗及辅助候疗服务(CPC93191)
药剂服务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A.医院服务
B.其他人类卫生服务
医院服务(CPC9311)
疗养院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或与内地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置医疗机构③。
2.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其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内地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办理。
3.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4.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医院的立项审批工作交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B.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d.数据库服务(CPC844)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提供跨境数据库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数据库服务④。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50%。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e.技术检验和分析服务(CPC8676)
货物检验服务(CPC7490)
具体承诺
在广东省试点将香港检测机构获准承担的认证服务范围放宽至食品类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