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益信托 然而,相比于公益信托在其他国家的蓬勃发展,尚处于萌芽阶段的我国公益信托远不能满足社会对公益事业的强烈需求。税收激励制度的缺失是我国公益事业发展之路上难以逾越的障碍。就目前的税法规定看来,除了满足信托要件的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以外,对信托行为基本适用其他一般经济业务的税法规定,公益信托也没有因为“公益性”而享受特殊待遇。相反,公益信托中的重复征税现象普遍存在,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激励制度缺失,严重制约了公益信托的普及和开展。 公益信托是非政府行为,社会公众通过设立公益信托,直接将财富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不仅可以节省相关的行政管理费用,还能有效减少公共支出。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来,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成为扶持、激励公益信托事业发展的有效措施。因此,目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逐步完善我国的公益信托所得税制度: 其二,遵循实质课税原则,让公益信托轻松走出双重负税的困境。具体而言,可以分阶段进行制度设计。设立阶段: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应视为委托人的公益性捐赠行为,允许委托人按照捐赠限额进行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存续阶段:由于受托人不是信托财产的最终所有权人,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受托人经营管理公益信托所获得的收益应免征所得税。 其三,提高并统一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标准。就目前而言,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关政策和实践,提高我国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前扣除比例,减免捐赠企业的所得税额,以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践行慈善理念。[5] 备注——本文为北京市教委项目“信托所得课税法律问题研究”( 项目号为: SM201110011005) 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郝琳琳,女,黑龙江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研究领域为财税法学。 来源——《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年第7期。 参考文献—— Abstract:Trust income tax system makes distribution method of returns coming from trust property the core content,whose concrete contents are concerning about determining income tax subject reasonably,avoiding double taxation,preventing trust tax avoidance and settling the issues arising from the process of trust.The principle of regulating tax with substance is the evaluation criteria of balanced distribution and the basis of building trust income tax. Key words:Trust Income tax Regulating tax with subst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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