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10]172号 2010-7-15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06月30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规范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工作,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地查验范围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二、实地查验内容 (一)查验纳税人有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通过查看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看其有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是指拥有所有权或六个月以上使用权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查验账簿设置及会计核算情况。 1、查看会计人员是否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实行代理记账的,查看是否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代理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代理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上述有关资格证书。 2、查看是否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等账簿,除未发生业务的新开业纳税人外,查阅其会计凭证、账簿登记等业务处理情况。 (三)对商贸批发企业,通过查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等,核对其注册资金;通过查看工资花名册、劳动就业合同等,核对其从业人员数量。 (四)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作为查验意见的参考: 1、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工业纳税人可以查验是否拥有必要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和生产人员;商业纳税人可以查看货物存放地和货物实物。 2、对新开业的,工业纳税人可以查看是否有厂房建造合同或者书面意向;商业纳税人可以查看货物购销合同或者书面意向,确认其是否存在客观的交易行为。 3、向有关人员了解纳税人登记注册、经营模式、生产工艺、商品购销等生产经营情况。 4、其他认为需要查验的内容。 三、查验结果处理 (一)经实地查验符合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按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三条规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二)对实地查验后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查验人员可以向纳税人提出整改要求,待纳税人整改并重新提出认定申请后再行实地查验,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认定办法规定的审批时限要求,合理安排实地查验时间,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制作《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报告》(见附件),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实地查验情况、查验意见。查验报告制作完毕后,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同时,查验意见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相应栏目填列。 税 屋附件: 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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