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购置和技术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2013-6-2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6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废止第一、四条及附件。二、三、条条款修订,具体修订看正文标注。
为进一步规范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含税控盘、报税盘)的销售、技术支持和服务管理,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条款废止]广东省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统一从“广东百望公司”购置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含税控盘、报税盘)。“广东百望公司”的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条款修订]各级国税机关应督促“广东百望公司”及其在各地设立的办事处做好税控系统的销售以及培训、安装、设备维修、上门维护等技术服务工作,及时处理纳税人的投诉,提升服务质量,确保纳税人能顺利使用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条款修订]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粤财法[2012]28号转发)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后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报税盘)支付的费用,以及所有用户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凭取得的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税务提示——本法规第二、三条修改为“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督促“广东百望公司”及其在各地设立的办事处做好税控系统的销售以及培训、安装、设备维修、上门维护等技术服务工作,及时处理纳税人的投诉,提升服务质量,确保纳税人能顺利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后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报税盘)支付的费用,以及所有用户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凭取得的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废止]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联系方式 下载: rar 文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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