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2]6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2-28
摘要:非金融企业的划型标准。《规定》要求,中小微企业划型应结合行业特点,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销售)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指标进行。考虑到目前税收征管系统中“资产总额”这一指标信息缺失严重,总局暂定税收上非金融企业的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和“营业(销售)收入”两项指标。具体标准见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2]615号       2012-1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规定》)。为了及时、准确地反映大中小微企业的税收分类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13年起修订完善有关税收统计报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统计的企业划型规定

  (一)企业划型原则

  1.税收统计的企业划型以《规定》为依据。具体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种类型。

  2.税收统计的企业划型按年确定。2012年是企业划型第一年,由于时间原因,只报送年报;2013年起报送月报。企业划型一旦确定,年度内各月一律不做调整。

  3.企业划型工作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将划型所需数据从征管系统中取出,分别进行数据的整理、交换和比对。按户交换基础数据,按户比对划型结果,同一企业的划型结果两家必须一致。

  (二)企业划型标准

  1.非金融企业的划型标准。《规定》要求,中小微企业划型应结合行业特点,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销售)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指标进行。考虑到目前税收征管系统中“资产总额”这一指标信息缺失严重,总局暂定税收上非金融企业的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和“营业(销售)收入”两项指标。具体标准见附件1。

  2.金融企业的划型标准。金融企业具体分为货币银行服务、非货币银行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五大类,考虑其行业特殊性,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现暂定划型标准为“资产总额”单一指标。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企业划型的数据来源

  1.“从业人员”指标,数据来源于税务登记信息。各地可根据总局规定的企业划型数据交换、比对和认定时间,实时从系统中提取。

  2.“营业(销售)收入”指标,数据来源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两种方式分别处理: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营业(销售)收入来源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1)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营业(销售)收入”来源于企业汇算清缴时上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营业收入”。(2)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按收入总额核定的,其“营业(销售)收入”来源于企业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上报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的第1行“收入总额”;按成本费用核定的,则来源于该表的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按经费支出换算的,则来源于该表的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3)实行核定税额的,由于缺乏有关数据来源,暂定按微型企业统计。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营业(销售)收入”数据来源于年度汇算清缴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收入总额”;个体工商户,其“营业(销售)收入”指标,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按照其规定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本年累计销售额”(1-12月累计)或《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本年累计的“营业额”(具体取数于申报表中“营业额”大栏下的“应税收入”)来确定。

  3.“资产总额”指标,数据来源于企业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附列报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

  上述各指标,2012年、2013年以2011年企业年度申报表中各有关数据为依据;2014年以2012年企业年度申报表中各有关数据为依据,按年依次类推。

  (四)企业划型的数据交换和认定要求

  为保证划型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协作与沟通,定期进行数据交换、比对和认定。交换内容为企业的营业(销售)收入数据、资产总额数据、个体工商户的累计销售(营业)额及相应划型结果;交换时间以及企业划型比对、认定时间,2012年确定为2013年1月31日前,其他年度确定为年后7月30日前。数据交换方式、交换层级等具体事项,由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并共同发文明确。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划型结果不一致的,按规模较大优先的原则确定。若一方确定某企业为中型,另一方确定为小型,则该企业最终应确定为中型。

  每年确定的划型结果,应作为下一年度的统计依据,不影响本年度各月数据的统计。2012年的划型结果应作为2012年和2013年的统计依据,2013年的划型结果应作为2014年的统计依据,2014年的划型结果应作为2015年的统计依据,按年依次类推。

  (五)企业划型的特殊规定

  1.总分机构的划型。总机构进行划型时,其“从业人员”、“营业(销售)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指标均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和。总机构的规模类型一旦确定,应及时告知所属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规模类型应与总机构保持一致。

  “总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总机构”每年 7月20日前将划型结果同时告知其主管税务机关和所属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分支机构”主动向总机构查询划型结果,并于7月31日前将结果上报其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每年确定的划型结果,应作为下一年度的统计依据,不影响本年度各月数据的统计。

  2012年,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和所属各分支机构告知划型结果时间为2013年为1月20日前,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划型结果的时间为2013年1月31日前。划型结果作为2012年和2013年的统计依据。

  2.个体工商户的划型。对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按上述标准进行划型统计;对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一律暂按微型企业进行划型统计。

  3.新办企业的划型。在新办的当年和第二年,对新办企业进行简化处理,即对新办的农、林、牧、渔业,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以首次纳税申报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换算为全年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为标准进行划型统计;对新办的金融企业,按登记注册时的“注册资金”为标准进行划型统计;对新办的其他企业,按登记注册时的 “从业人员”为标准进行划型统计。

  4.非居民企业的划型。查账征收的,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据实申报企业)》的“营业收入”进行划型统计;核定征收的,则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中“收入总额”进行划型统计。

  5. 非税务登记户的划型规定。非税务登记户(即零散税收纳税人、车购税纳税人)均作为微型纳税人管理。

  二、报表设置及报送规定

  (一)报表种类。在现行税收会统报表基础上,增设《税收收入分企业规模分税种统计月报表》、《税收收入分企业规模分行业统计月报表》和《税收收入分企业规模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具体表式及指标口径见附件3、附件4、附件5。

  (二)报送时间。由于时间原因,2012年只编报年报,报送时间为2013年5月6日;2013年起为月报,报送时间为每月后6日,具体编报要求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2〕602号)。

  2012年会统报表任务更新后已于2012年8月底下发,2013年会统报表任务于2012年12月底下发,下载路径均为:可控FTP系统下的“E:/Local(供各省下载使用)/收入规划核算司/统计处/TRS报表任务”。

  (三)总分机构税收数据的报送。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只编报总机构所缴纳的税收部分,其下属各分支机构的税收数据,应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编报。

  三、企业基础登记信息的清理和核实

  为确保划型的准确性,基层税务征管部门应对现有企业基础登记信息中的行业、注册登记类型等信息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核实和更正,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定期进行维护。

  (一)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2011年新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标准,根据其主营业务,如实重新填报其所属行业,以确保现有征管系统中有关行业分类信息的准确性。

  (二)对企业报送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同时报送的《资产负债表》等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必须进行补充采集,以满足金融企业划型的需要。

  (三)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新办企业的行业、注册登记类型等信息,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企业最初源头信息的规范采集。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按新的划型标准进行税收数据统计的重要性,强化数据管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要严格按照新的划型标准进行分类统计,严格审核程序和审核标准,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必须建立畅通高效的数据交换机制和渠道。

  (三)总、分机构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与协作,保证总、分机构划型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以及信息传递的顺畅性。

  请各地接通知后,抓紧布置落实,严格清理、核实和规范企业基础信息,以确保企业划型和有关税收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税屋附件:

  1.非金融企业税收统计的划型标准

  2.金融企业税收统计的划型标准

  3.税收收入分企业规模分税种统计月报表

  4.税收收入分企业规模分行业统计月报表

  5.税收收入分企业规模分类型统计月报表

  6.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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