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2.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2.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证书; (3)残疾人身份证; (4)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3.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3.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3.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纳税人有关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4.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4.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4.3备案有效期限:按次备案 4.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深圳科技创新委员会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第一联原件); (3)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5.合同能源管理应税服务项目 5.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5.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5.3备案有效期限:按次备案 5.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节能效果等说明材料。 6.离岸服务外包项目 6.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6.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6.3备案有效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 6.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外汇结算单及其他证明企业直接从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资料; (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离岸服务外包证明。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 7.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7.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7.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7.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 8.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8.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8.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8.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9.美国 ABS 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 9.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9.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9.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9.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企业签订美国 ABS 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10.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项目免征增值税 10.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0.2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10.3备案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10.4应提供资料: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1.随军家属就业服务项目 11.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1.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11.3备案有效期限:3年 11.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驻深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 (3)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 " 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 " 的证明材料; (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应提供相关的军官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2.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服务项目 12.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2.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12.3备案有效期限:3年 12.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提供企业总人数的材料; (3)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免税申请书(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期限、有关转业干部就业人员占全部在职职工比例的情况、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13.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项目 13.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3.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13.3备案有效期限:3年 13.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提供企业总人数的材料; (3)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安置退役士兵情况的认定材料; (4)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与退役士兵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提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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