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失业人员就业项目 14.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4.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14.3备案有效期限:3年 14.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另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3)吸纳失业人员的企业应另提供: ①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②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③《就业失业登记证》。 15.国际运输劳务 15.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5.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15.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15.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自备运输工具的行驶证复印件及营运证等相关资料; (3)运输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首次申请提供);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6.港澳台运输劳务 16.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6.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16.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16.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自备运输工具的行驶证复印件及营运证等相关资料; (3)运输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首次申请提供);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7.出口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免税项目 17.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7.2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17.3 具体免税项目范围: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6)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17.4 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17.5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服务合同及相关证明(首次申请“出口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免税项目”提供); (3)境外单位的外国企业证明(首次申请“出口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免税项目”提供);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8.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18.1类别:按3%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8.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18.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但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8.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9.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19.1类别:按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 19.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19.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但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9.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0.一般纳税人放弃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减免项目 20.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0.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20.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但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0.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放弃零税率选择免税申请书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1.其他营改增增值税减免项目 21.1其他营改增征前减免增值税 21.2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备案类消费税税收优惠项目 1. 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 1.1 类别:征前减免消费税 1.2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 1.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航空煤油 2.1类别:征前减免消费税 2.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2.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子午线轮胎 3.1类别:征前减免消费税 3.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3.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将自产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或按照定点直供计划销售自产石脑油、燃料油 4.1 类别:征前减免消费税 4.2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4.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4.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5.其他消费税减免项目 5.1类别:其他消费税征前减免 5.2 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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