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实际税率为10%。 我们可以将上述小微企业细分为,“小微企业”和“小小微企业” 假如A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那么该企业的应纳税额为20万×20%=4万元,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在附表五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写10000元同时在主表的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填写10000元,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为40000元,所得税减免幅度为20%。 又如,企业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企业应该为“小小微企业”,那么该企业的应纳税额为5万×50%×20%=0.5万元,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在附表五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写7500元同时在主表的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填写7500元,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为5000元,所得税减免幅度为60%。 二、如何申请享受该税收优惠? 深圳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申请以上的税收优惠呢?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 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清册”。因此深圳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需到税务机关申请所得税优惠备案,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数据指标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的第57、58、59行即视同备案,可以享受上述的税收优惠 例如A公司为商贸企业,2012年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1月初从业人数为20人,1月末从业人数为26人,2月末从业人数为24人,3月末从业人数为20人,4月末从业人数为26人,5月-11月末从业人数均为28人,12月末从业人数为26人;1月初资产为300万,1末月末资产为340万,2末月末资产为360万,3末月末资产为380万,4至12月末资产均为为400万。 那么57行中的“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为:(20/2+26+24+20+26+28×7+26/2)÷12=26.25,进位成整数即填写27人;第58行“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为(300/2+340+360+380+400×8+400/2)=385.83万元;59行行业选择其他企业即可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相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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