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一

来源:青岛市地税 作者:青岛市地税 人气: 时间:2014-02-12
摘要: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一 青岛市地税局 2013年01月17日   青岛某环保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1月,主营环保设备橡胶塑料,聚氨脂制品制造,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一

青岛市地税局                                                                    2013年01月17日

  青岛某环保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1月,主营环保设备橡胶塑料,聚氨脂制品制造,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根据工作安排,胶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单位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纳税人的违法问题

  (一)印花税

  2011年8月1日,该公司与青岛某建筑工程有公司签订“研发实验中心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8日,合同金额7726848.63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税款2318.05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以未缴税款一倍的罚款2318.05元。

  (二)土地使用税

  2011年12月26日,该公司与胶南市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承租公司西墙外土地11.35亩作为露天停车场使用,未申报土地使用税,造成少缴2012年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22700.11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以未缴税款一倍的罚款22700.11元。

  (三)虚开发票问题

   2011年2月至2012年6月,该单位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178份,涉案金额8875878.00元。

  二、处理、处罚依据及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缴纳上述少缴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该单位虚开金额8875878.00元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0元。

  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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