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及有关涉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2013-12-31 一、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二、邮政业纳税人领取的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4年6月30日。 三、2014年4月1日起,邮政业纳税人向主管地税局申请办理已领未用空白发票缴销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传开具发票明细数据。 四、自2014年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地税局申报缴纳城建税及其各种附加费。 特此公告。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