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辽财税[2014]358号 2014-07-02 各市、绥中、昌图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限额扣减有关税费的政策,我省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二、对于《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定额扣减有关税费的政策,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三、请各市财税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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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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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2]137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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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06]7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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