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14]33号 2014-1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1日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 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自由裁量,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特修订、完善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保证金类规费、经营性服务收费和税收,简称“基建收费‘一表制’”)。 一、基本建设项目分类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旅游项目工程。 (二)教育教学用房(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教学用房按第一类办理);医院办公诊疗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用房;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 (三)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用房;工业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合称“保障性住房”)。 (四)仓储、物流企业仓库;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宾馆、酒店中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程;商场中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工程;农贸市场(限一、二层)。 (五)住房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企业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汽车4S店等汽车销售市场;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上述旅游项目、单体工程、商场工程等的界定见附表。 二、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 (一)税费收取标准。 对涉及基本建设的32项费、税、基金(含保证金),明确政策标准,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收标准(见附表)。 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即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视为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因政策变动,收费范围减少或收费标准降低的,应予实施,但执收标准不变,由执收单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本办法之外的有关服务性收费,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税费收取的环节。 1. 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或查验18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渣土),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物放(验)线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图纸审查费,雷击风险评估费。 2. 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环节统一收取2项:房产测绘费、地籍测绘费。 3. 在实际发生时收取10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地进滁企业地方各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合同印花税、住房所有权登记费、非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物业维修资金、契税。 4.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改基金等2项基金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务〔2013〕29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缓征;如需恢复征收,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 三、办理程序 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税收取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在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实行“一口受理、一票缴清”。 具体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有关窗口初审,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审定类型。有关窗口根据审定的类型向缴费单位一次性告知收费标准和数额。缴费单位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用。所有收费进入经批准设立的账户,一次性向缴费单位开具票据。市政务服务中心安排按规定期限将有关收费划入收费单位账户。 工程竣工后,核实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应补缴在施工许可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 四、责任与监督 (一)坚持诚信申报,严格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按单位性质,实际用途、实际投资额诚信申报缴费类别。相关部门严格审核,确定缴费类别。 按工业项目报建的建设工程,建成后改变用途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负责督查处理,需补缴费用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房产局等配合,督促其补缴相关费用。旅游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旅游局共同负责确认;保障性住房具体类别由市房产局负责认定。 (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在“一表制”之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相收费。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收费。基本建设项目基金(含保证金)类收费的返退和支取也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 经营性服务收费应根据服务协议收取,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服务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负责查处。 (三)严格履行减免缓程序。费、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除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外,其他会议、文件、招商引资协议等均不得就基建收费减免缓作出另行规定或约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规费减免缓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缓,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对擅自减免缓的,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缴。 (四)加大监督检查。监察部门每年对收取费税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发现违规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实施问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监察部门责令退还。 五、附则 (一)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三)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管理办法。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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