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1999]35号 1999-5-25 税屋提示——
1.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大地税函[2014]11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4年11月24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有效。 3.依据大地税函[2009]21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辽地税财[1998]418号)和《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辽地税财[1999]77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建制镇、“城市市区”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范围解释如下: 一、建制镇及所辖的行政区域应属征税范围,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条款失效]“城市市区”是指城市行政辖区内已按城市建设规划完成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域。它是被建筑物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连续覆盖、集中连片的区域,即建有住宅、公共建筑、工厂、仓库、站场等各种建筑物和为市政道路、园林绿地(包括小片水面)、广场等公共设施所在地占据并且具备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城市用地范围。大连市的市内四区、金州区、旅顺口区、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旅游度假区行政辖区内应按此规定确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免税范围。 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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