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公告称,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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