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政策依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一)项第4点 2.2税率 2018年5月1日之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11%,跨境销售税率为零。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10%,跨境销售税率为零。 2019年4月1日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原10%税率调整为9%,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9%,跨境销售税率为零。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五)项规定,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2.3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第1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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