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70号),对出现的一些地区清费力度不够、部分企业结构性增负、运费扣除不明确等问题进行补充说明,新规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5]70号规定: 一、按照国务院清费立税要求,继续加大清费力度,将对煤炭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违规收费以及捆绑打包不合理收费进行清理取缔,有效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二、对因税率调整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在不突破批复税率上限的范围内,根据本省份煤炭资源禀赋、企业负担增减变化等情况,统筹确定分煤种、分地区差别化税率,保证企业总体负担基本均衡合理,解决煤炭企业结构性负担增加问题。 三、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应与煤价分别核算,凡取得相应凭据的,允许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予以扣减。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
财税[2014]74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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