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2015-10-10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5〕8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贺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和适用范围
以上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只适用于采用“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贺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和适用范围
以上应税所得率适用于采用非“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和应税所得率不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上述单位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主营业务(以实际销售额或营业额占总销售额或营业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五、对按照应税所得额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再减除财税〔2011〕62号文件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而应直接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依5%-3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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