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和通信工具补助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地税个[2000]207号 2000-5-12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中第二条中“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比照党政机关有关规定的标准发放的通信工具补助费,可在税前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失效。
近日,我市实行了对公有住房租金和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信工具管理的改革。针对改革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和通信工具补助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号文的有关规定,对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及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比照机关事业单位标准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可在税前扣除,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今后如国家税务总局有另行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条款废止]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京财行[2000]394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党政机关发放的通信工具补助费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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